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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民聲字第20號

聲請返還擔保金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聲請人
肯特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汝
相對人
勝貿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賜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二年度存字第八二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7號判決,為擔保免於假執行,提供新臺幣73,425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2年度存字第82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玆因本案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民事判決書影本、郵局存證信函影本、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02年度存字第822號、本院101年度民專訴字第87號卷宗,核閱屬實,且經向本院分案室、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查詢,並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之資料,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北地院函、新北地院函、士林地院函、臺中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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