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民聲字第30號

聲請返還擔保金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聲請人
美商默沙東公司(Merck Sharp & Dohme Corp.)
法定代理人
William Krovatin
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代理人
馮達發 律師
相對人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tefan Thommen (斯特凡‧湯門)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伍佰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9號開庭筆錄,為供訴訟費用擔保,曾提供新臺幣351,5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依法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相對人同意書正本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卷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民專訴字第149號、99年度存字第8號卷宗,核閱屬實,並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函知相對人如並未同意返還提存物,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經相對人於111年1月4日收受,迄今仍未具狀陳報。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司民聲字第30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返還擔保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