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民聲字第36號

聲請返還擔保金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聲請人
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urizio Martinelli
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代理人
吳雅貞 律師
相對人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綉氣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肆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為供訴訟費用擔保,提供新臺幣358,514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玆因兩造已達成和解,聲請人並撤回前開訴訟,訴訟業已終結,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提存書影本、民事裁定影本、民事聲請續行訴訟暨撤回起訴狀影本、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含歷審卷)、108年度存字第1號卷宗,核閱屬實,且經向本院分案室、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查詢,並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之資料,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北地院函、彰化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司…」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