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謝綉氣
上列上訴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與被上訴人法商法雷奧照明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2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6,587 元,逾期不繳,即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帝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謝綉氣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理由
一、第二審裁判費: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按「本件排除侵害之請求,意指起訴後禁止再為侵害專利權,非在排除已發生之侵害,其成立與否須調查侵害專利權事實之有無及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是否存在,此就後續侵害行為之排除,與聲明請求賠償過去已生之損害,二者應無主從之附帶關係,自應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317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等對本院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2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查原判決主文第3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4,392 元;原判決主文第1 、2項涉及2 件專利之排除侵害及銷毀侵害物之請求,其等訴訟標的價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是各專利以165 萬定之,合計共330 萬元。依前述意旨,原判決主文第1 、2 項與第3 項間並無主從之附帶關係,是以,依同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規定,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共為7,744,392 元(計算式:4,444,392 元+ 330 萬元),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587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限上訴人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得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上訴人等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並直接送達具完整附屬文件之繕本予被上訴人。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