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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3號

確認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汪漢卿吳俊龍彭洪英

上訴人
索特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州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律師
被上訴人
陳浚欽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趙慶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彭洪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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