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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更(五)字第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惠如吳俊龍陳端宜

上訴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上訴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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