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欽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哲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舒涵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戴雅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金若芸
- 被上訴人
- 艾德克斯電子(南京)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陳華妍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詹富閔
- 被上訴人
- 愛德克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陳華妍
- 被上訴人
- 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世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