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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吳俊龍

原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羽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律師
輔佐人
紀佩君
輔佐人
黃以政
被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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