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 原告
-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智順
- 訴訟代理人
- 洪主民律師
- 被告
-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啓峰
- 被告
-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祿堙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暘鈞律師
- 被告
- 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小林正忠
- 訴訟代理人
- 王欣𨘏
- 被告
-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訴訟代理人
- 鄭景旻
- 被告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德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廖純誼律師
- 被告
-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詹宏志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啟桐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耀祖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國彰律師
- 被告
- 山野倉庫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呂正仲,因其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