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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排除侵害(勞動)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
    王虹東、彭双浪

  • 當事人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王懷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營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虹東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王懷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排除侵害(勞動)事件,上訴人即 原告台亞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兩造間因請求營業秘密排除侵害(勞動)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其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依上訴人提出民事聲明上訴暨理由㈠狀所載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懷生不得使用或洩漏其於任職期間所知悉、接觸或取得而與上訴人之產品、客戶、成本或報價等有關之營業秘密(如附表所示),並不得自員工或客戶等第三人取得上訴人之營業秘密:且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懷生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均應銷毀、刪除所持有或使他人持有之前開上訴人之營業秘密資料及利用該等營業秘密所產生之任何資料及其電子檔。」等語,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李建毅 附表: 編號1 上訴人公司與客戶之歷年專案及金額 編號2 上訴人公司重大案件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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