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56號
- 原告
-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淵
- 原告
-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祖蔭
- 原告
-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崑海
- 原告
-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琦
- 原告
-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崧
- 原告
-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聖鈞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季凡律師
鄭楚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雋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吳有順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告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510 元,惟原告於民國110 年5 月6 日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 元,扣除原請求訴訟標的金額501,000 元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5,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