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首映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詠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金國際有限公司、洪思錡、王世偉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上訴聲明第二至五項、第七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該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參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另上訴聲明第八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陸萬零貳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