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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民全聲字第2號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3 日

聲請人
多加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弘琦貿易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司民全字第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嗣相對人就假扣押主張之原因事實,對聲請人及其他第三人提起本案訴訟,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105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判決駁回對聲請人之請求,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撤回對聲請人之上訴,既無本案訴訟之繫屬,與未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無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司民全字第4 號、高雄地院105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含歷審卷)卷宗審核,本件相對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業已提起本案訴訟,並經高雄地院105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判決駁回對聲請人之請求,雖經相對人提起上訴,復撤回對聲請人之上訴,此有相對人民事撤回上訴狀影本在卷可參,惟相對人係撤回上訴,並非撤回起訴,不影響原起訴之效力。是以,本件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起訴,按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即不得以相對人未限期起訴為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從而,本件聲請與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智慧財產第三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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