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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10年度民全字第7號

假扣押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3聲請人富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4

5法定代理人蔡順富

6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漢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7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10年6月10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33

8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9主文

10一、聲請駁回。

11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12理由

1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華民國新型第M578112號「真空

14汲取瓶」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聲證3),就第

15三人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銷售之「賴床美白素顏霜」產品所

16使用之容器(下稱系爭容器,聲證5),委請鑑定確認已侵害

17系爭專利權。據悉系爭容器係由相對人漢森生物科技有限公

18司(下稱相對人公司)所提供,未經聲請人同意卻使用、銷

19售系爭容器,聲請人當得請求相對人公司排除侵害,並與其

20負責人即相對人黃○○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業

21經聲請人起訴(聲證7,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

22相對人極有可能隱匿其財產,近來據同業告知相對人公司之

23營運狀況不佳,有隨時結束營業之舉,依Google街景圖所示

24(聲證11),恐已搬移原登記地址而遷移他處,且相對人公

25司之登記資本額僅100萬元(聲證1),顯不足支應聲請人請

26求連帶賠償之200萬元。另相對人黃○○之配偶黃○○(聲

27證8)前經本院判賠聲請人5萬元,遲未履行,其名下已無任

11何財產及所得(聲證8至10),相對人黃○○有高度可能與

2黃○○共同處分或隱匿其名下資產。如認上開釋明仍有不足

3,聲請人亦願提供擔保,請求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00萬元

4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5二、本件應適用之法律:

6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

7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8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

9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

10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

11押。」

12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加以釋明,

13僅於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14,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所謂假扣押

15之原因,即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

16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

17於無資力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屬之

18(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6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48

19、515號裁定參照)。

20三、本件聲請不符合法律規定:

21關於假扣押之請求,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使用、銷售之系爭

22容器,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6之文義範圍及請求項7、9

23之均等範圍,已侵害系爭專利權,經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及相

24對人黃○○提起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

25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及

26聲請人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聲請人公司

27簡介資料、系爭專利證書、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新型專利

21技術報告、系爭容器照片、專利侵害鑑定分析報告、民事起訴

2狀、開庭通知書等為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裁全

3字第331號卷《下稱臺南地院卷》第21至161頁之聲證1至

47),並經本院調閱前述本案訴訟卷,堪認聲請人就本件假扣

5押所保全之請求,已為釋明。

6就假扣押之原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近來之營運狀況不佳

7,可能隨時結束營業,依Google街景圖所示,其所在地址僅

8為一般巷弄內民宅,恐已遷移他處,且相對人公司之登記資本

9額僅100萬元,顯不足支應聲請人請求之賠償金額200萬元等

10等。

111.聲證11Google街景圖之拍攝日期為2019年5月(見臺南地

12院卷第199頁),距今已有一段時日,聲請人僅稱相對人公

13司所在地址為一般巷弄內民宅,未懸掛任何公司行號之招牌

14以為識別等等,尚未能釋明相對人公司已遷移他處或其營運

15狀況。況且聲請人自109年7月14日提起本案訴訟,相對

16人已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辯論並提出數份書狀以為抗辯,殊

17難認為相對人公司有聲請人所指營運狀況不佳,有隨時結束

18營業之舉。又公司資本額並非公司之實際資產,亦非公司之

19實際狀況,自無從據此推認相對人公司之資產、信用等狀況

20,而有現存實際資產與聲請人債權額相差懸殊,已瀕臨成為

21無資力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

222.至聲請人所稱相對人黃○○之配偶黃○○名下已無任何財產

23及所得,遲未履行聲請人另案之損害賠償債權等情(臺南地

24院卷第163至197頁之聲證8至10),但夫妻為各自獨立之

25個體,聲請人上開所述不足以釋明相對人黃○○之現存財產

26狀況,不得僅因聲請人之片面臆測之詞,即認相對人黃○○

27有何與黃○○共同處分或隱匿其名下資產、浪費財產、增加

31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或移往遠方、逃匿無蹤,或

2有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其債權之情事。

33.因此,聲請人不能釋明有假扣押之原因,縱陳明願供擔保,

4亦無從補釋明之欠缺,其假扣押之聲請與要件不符,不應准

5許。

6四、結論:

7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8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9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10法官蔡惠如

11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2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13告費新臺幣1,000元。

14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15書記官林佳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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