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全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林之晨、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龔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上字第2號 聲 請 人 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相 對 人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相 對 人 龔徐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元或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於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陸佰柒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肆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壹、就相對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都公司)准許部分: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請求及基礎原因事實,同聲請人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4號及本院110年度民著上字第1 號民事事件之歷次書狀所請,再本件前已就民國107、108年度及107年12月29日至同年12月31日新開播51里,相對人北都公司擅自播送聲請人優視公司自營之M0M0親子台及代理之「衛視中文台」、「衛視電影台」、「衛視西片台」、「F0X頻道」、「衛視合家歡」及「國家地理頻道」(下合稱系 爭7個頻道)所相對應之授權金範圍内聲請假扣押,並經本 院109年度民著抗字第7號准許在案,然因實際上相對人北都公司於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間仍持續播送聲請人代理之「衛視電影台」及「國家地理頻道」(下稱系爭2個頻道 ),再因現察覺相對人北都公司財務狀況更為嚴峻,為免日後執行無果,故就前開事實中,109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止相對人北都公司擅自播放聲請人代理之系爭2個頻道部分 之應給付金額即新臺幣(下同)6,776,154元範圍内聲請假 扣押。 ㈡另本件聲請人於本件一審以備位聲明(不當得利) 之請求有理 由勝訴,而一審先位聲明(著作權、侵權行為)部分,雖遭 駁回,惟已提出上訴理由說明,然若本院仍認先位聲明無理由(假設語氣,非屬自認/捨棄),則退步言之,備位聲明即不當得利部分,本件聲請人請求返還者為使用即播送他人「頻道」 卻未支付「頻道」授權金之利益,而此利益之歸屬 人為聲請人,若不允許聲請人以不當得利,向相對人北都公司等請求返還上述利益,則會產生節目商向頻道商取得該節目之授權金後,仍得再收取系統業者擅自播送頻道後應返還之頻道授權金,而可雙倍獲利之不合理情形,且亦會形成系統業者擅自播送他人頻道後,卻無人得向渠等請求任何利益返還,又或者聲請人明明代理或自有之頻道遭他人擅自使用,卻無任何請求權基礎得為自己主張,如此應非正確適用法律之結果,故聲請人亦絕對有勝訴之望。 ㈢依相對人北都公司110年及109年第二季經會計師簽認之財報可悉,其目前負債高達1,063,770,000元,其中短期應償還 之流動負債為876,919,000元,亦即一年内應清償負債占全 體債比重超過82%,又流動資產僅254,965,000元,流動負債大於流動資產達621,954,000元,資產流動性明顯不足。再 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反映企業清償能力之高低,然相對人北都公司數值僅餘29% (計算式 :流動資產254,965,000元/流動負債876,919,000元),流 動資產只能償還不足三成流動債務,根本資不抵債;倘再將流動資產範圍限縮於能「立即」支出之項目,即現金或約當現金、流動資產之金融資產與應收票據及帳款等,與流動負債之比率更僅有17%(計算式:254,965,000- 108,456,000)/876,919,000*10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申言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比例可作為認定「負債或資產之優劣」。蓋「流動資產」為用來支應公司日常營運的資產項目;而「固定資產」是指公司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每年產生的折舊費用額高,如果不能穩定帶來更高的營業收入,那營運的風險就會增加,且固定資產變現困難,常有高估之情事。故實務上向以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之比率 (流動資產/ 流動負債),檢證企業清償能力之高低,本件會計師簽認之北都公司財報正是以此評估。 ㈣依北都公司財報中所言,相對人北都公司能否繼續經營之關鍵在「未來業務是否穩定成長」及「是否獲得足夠財務支援」,惟此二項現實上皆不利於相對人北都公司,遑論就「財務支援」而言,雖北都公司財報第30頁繼續宣稱110年要現 金增資,但觀其業務狀況,是否可能再吸引投資人加入增資,已屬存疑,況其於108年度辦理增資後,其本業仍不斷虧 損,顯不可能再吸引投資人以獲得財務支援,故相對人北都公司隨時可能因持續虧損而倒閉,客觀上已頻臨無資力。㈤相對人北都公司積欠多家頻道代理商107年至109年之頻道授權費用,且未如實列於北都公司財報中,且相對人北都公司前低報實際收視戶數,隱匿戶數達4萬多戶,而遭通傳會裁 罰,而戶數係計算頻道授權費用之計算基礎,故此些遭隱藏之戶數所相對應之授權費用,勢必頻道商及頻道代理商未來將陸續要求相對人北都公司支付,相對人北都公司未來營業支出自將相應大幅提高,其支付能力將比前述二、㈢報表所呈現者,益形劣化,本件請求日後勢將更難執行獲償,現確有保全之急迫必要。 ㈥綜上所述,本件不即時假扣押,將難以保全聲請人之債權。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等規定,僅先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於6,776,154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聲請人願提供 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相對人北都公司部分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北都公司110年及109年第二季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公開資訊觀測站歷史重大訊息資料、相對人北都公司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告各1份、網路新聞報導2份(以上均影本)等為證。堪認聲請人已就假扣押之本案請求為相當之釋明。聲請人雖已釋明本件金錢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惟此部分之釋明仍有不足,而聲請人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且經本院認為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四、就相對人林冠羽、龔徐駁回部分: 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所提出之主張及證據均係關於相對人北都公司,對於相對人林冠羽、龔徐聲請之部分,就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均未釋明,自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丘若瑤 附註: 一、聲請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二、聲請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向本院陳報執行之法院及執行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