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誠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嘉文 相 對 人 世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當行使專利權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所為之110年度民全字第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 度民全字第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 人因相對人名下無財產,認假扣押執行已無實益,因而聲請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