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全聲上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全 代 理 人 黃麗蓉律師 馮達發律師 李彥群律師 相 對 人 宋健民 代 理 人 張澤平律師 聲請人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103年度民全字第8號裁定應予撤銷。理 由 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設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 處分,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民全字第8號裁定准許在案,茲據聲請人具狀主張本件已無續行之必要,乃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撤銷本件前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等語,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法裁定撤銷本院前開准許假處分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