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禕峰科技有限公司、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尚仲、陳錦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均律師 被 上訴 人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被 上訴 人 陳錦堂 共同訴訟代理人李世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徐念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彭國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黃立虹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朱浩筠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