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外埔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外埔有限公司 愛貝斯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 二 人共 同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共 同 訴訟 代 理人 劉順寬律師 被 上 訴 人 德國商里莫華有限公司 RIMOWA GmbH 法定 代 理人 Jerome Dandrieux 訴訟 代 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改定技術審查官魏鴻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