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慶真國際有限公司、趙莉真、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忠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慶真國際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趙莉真 被 上訴人 美之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6第1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6日之110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之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355元,應徵之 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