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鍾辰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泉福工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恭豪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俊雄即原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