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高坑有限公司、黃玉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原 告 高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祐任律師 被 告 陳宏瑞即廉坤牛肉店(原高坑廉坤牛肉店)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