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 原告
- 高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華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祐任律師
- 被告
- 陳宏瑞即廉坤牛肉店(原高坑廉坤牛肉店)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