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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23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吳俊龍

原告
高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華
訴訟代理人
李易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複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被告
陳宏瑞即廉坤牛肉店(原高坑廉坤牛肉店)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黃立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自民國一百十一年」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經本院核閱無誤,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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