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昕航企業有限公司 長好通運有限公司 薪航通運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被上訴人 新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寬良 被上訴人 廖國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