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昕航企業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長好通運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薪航通運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明泉
- 被上訴人
- 新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寬良
- 被上訴人
- 廖國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