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新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廖寬良、廖國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新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寬良 上 訴 人 廖國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航通運有限公司、昕航企業有限公司、長好通運有限公司及薪航通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