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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蔡惠如蔡如琪曾啓謀

上訴人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品喆律師
被上訴人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港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日舜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終局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曾啓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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