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1 日
- 當事人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何中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中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晏崧律師 黃品喆律師 被 上訴 人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港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日舜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終局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 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曾啓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丘若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