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祥瑞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何中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晏崧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品喆律師
- 被上訴人
-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港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蘇厚安律師
江日舜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7日所為之終局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