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磐石電池股份有限公司、姚立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磐石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立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陳全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張媛筑律師 桂齊恒律師 林景郁專利師 複 代理 人 廖正多律師 複 代理 人 何娜塋律師 複 代理 人 胡培芝專利師 王紹仁 被 上訴 人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被 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Luke, Hok-Sum Horace 被 上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璟倫 被 上訴 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學森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柏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沈盈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2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3條第2 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