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磐石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姚立和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全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張媛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景郁專利師
- 複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娜塋律師
- 複代理人
- 胡培芝專利師
- 複代理人
- 王紹仁
- 被上訴人
-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學森
- 被上訴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Luke, Hok-Sum Horace
- 被上訴人
-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被上訴人
- 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璟倫
- 被上訴人
-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學森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柏翰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沈盈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㈢關於「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2 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3條第2 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