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上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字第5號上 訴 人 彩豐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珠 訴訟代理人 紀天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文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傑律師 被上訴人 可利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全珍 被上訴人 陳建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