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上更(五)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惟誠、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上更(五)字第4號 上 訴 人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惟誠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 上訴 人 瑞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鍠鐿工業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曾馨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昱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