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泰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抗字第13號 抗 告 人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代 理 人 陳寧樺 律師 李懷農 律師 陳軍宇 律師 詹東穎 卓孟儀 相 對 人 敦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正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許哲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