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林怡伸
  • 法定代理人
    黃欽明、張陳華妍、洪世彰

  • 上訴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艾德克斯電子(南京)有限公司法人愛德克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欽明 訴 訟 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戴雅彣律師 金若芸 被 上 訴 人 艾德克斯電子(南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陳華妍 訴 訟 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詹富閔 被 上 訴 人 愛德克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陳華妍 被 上 訴 人 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世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楚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