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欽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上 訴 人 致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欽明 訴 訟 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湯舒涵律師 戴雅彣律師 金若芸 被 上 訴 人 艾德克斯電子(南京)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陳華妍 訴 訟 代理人 黃于庭律師 詹富閔 被 上 訴 人 愛德克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陳華妍 被 上 訴 人 致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世彰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陸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