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利權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非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7號 原 告 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非艱 訴訟代理人 李宗德律師 複 代理 人 施志寬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毓貞律師 複 代理 人 伍涵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昱劭律師 陳佩貞律師 輔 佐 人 黃仁浩 被 告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嘉能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蔡金保 夏志雄 林建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黃耀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專利權等(勞動)事件,指定由技術審查官謝文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