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2 日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劉羽珊律師 沈宗原律師 被 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