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 原告
-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源
- 訴訟代理人
- 馮博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羽珊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宗原律師
- 輔佐人
- 紀佩君
- 輔佐人
- 黃以政
- 被告
-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