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金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9號 原 告 鑫茂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源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劉羽珊律師 沈宗原律師 輔 佐 人 紀佩君 黃以政 被 告 凱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麗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趙嘉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調查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智慧財產第二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