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綠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三元
- 被上訴人
- 恩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文河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均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上訴聲明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