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Crank Brothers, Inc)、芭芭拉‧畢格林、(Barbara Bigolin)、彭建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原 告 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 (Crank Brothers, Inc) 法定代理人 芭芭拉‧畢格林 (Barbara Bigolin)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輔 佐 人 彭建國 訴訟代理人 楊益昇律師 蘇育正律師 被 告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柏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