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 原告
- 美商‧肯帛股份有限公司 (Crank Brothers, Inc)
- 法定代理人
- 芭芭拉‧畢格林 (Barbara Bigolin)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 輔佐人
- 彭建國
- 訴訟代理人
- 楊益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育正律師
- 被告
- 野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柏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蘇民律師
孫德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歸建,改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