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嘉峰、醫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音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綠茵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峰 被上訴人 醫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音棋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第四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佰伍拾玖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該部分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陸仟陸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另上訴聲明第五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訴訟 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