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楊智順、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啓峰、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廖祿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72號 原 告 嘉暘貿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順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被 告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祿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暘鈞律師 被 告 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林正忠 訴訟代理人 王欣�� 被 告 遠時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鄭景旻 被 告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德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 被 告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黃耀祖律師 黃國彰律師 被 告 山野倉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呂正仲,因其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