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暫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暫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代 理 人 林俊宏律師 廖昰軒律師 相 對 人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芳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指定技術審查官陳志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