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暫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佳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暫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達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 代 理 人 林俊宏律師 廖昰軒律師 相 對 人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芳美 代 理 人 桂齊恒律師 蔣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華民國第M463826號新型專利「 抽風裝置」(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相對人於網路上販售之「通風扇TFG124」、「通風扇TFG124D」(下稱系爭 產品1、2,統稱系爭產品)經聲請人購買送鑑定分析結果,均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11之文義範圍,相對人提出之相 證4、5不足以證明前揭請求項不具進步性,聲請人有勝訴可能性。系爭專利產品近3年銷售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00000元以上,每年占營業額達00%以上,約有00000元淨利,如 相對人持續製造系爭產品,任其在市面上流通,將造成聲請人營業額之重大損害。相對人函覆聲請人將變更產品結構,如為准許裁定,對相對人影響甚微等語。並為聲明:㈠禁止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繼續自行或委請他人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進口系爭產品或與系爭產品實質相同而侵害聲請人所有系爭專利之產品。㈡禁止相對人就系爭產品或與系爭產品實質相同而侵害系爭專利之產品為陳列、散布、或其他一切廣告、型錄、標貼、說明書、價目表或其他具有促銷宣傳性質之文書,且不得於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上為廣告行為。㈢相對人於本案訴訟終結確定前,回收已販售之系爭產品。㈣聲請人願供擔保以代釋明(本院卷第7至8頁,第247頁)。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相對人已變更系爭產品結構,提出專利申請核准在案,聲請人侵權比對報告上之系爭產品均係聲證8函告侵權前所製造,聲證2MOMO購物網販售系爭產品行為與相對人無關,聲證3並非現在之網頁,本件並無「防止重 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必要」之情事或相對人「仍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行為」。且相證4、相證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11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具有得撤銷事由,聲請 人將來並無勝訴可能性等情。並為聲明: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又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 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 暫時狀態之處分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不足者,應駁回聲請,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相對人販售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等情,相對人則以經聲請人通知後即未再生產販售系爭產品,系爭產品結構業經變更且申請專利核准等情置辯,堪認兩造間存有爭執之法律關係。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販售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乙情,雖提出聲證1至聲證5、聲證10為證,然相對人否認出貨予MOMO購物網,辯稱聲證2、聲證10之MOMO購物網銷售資料與其無關, 系爭產品業經變更結構,未再生產販售,聲證3非現在之網 頁,聲證4、5係變更前結構之侵權比對等語(本院卷第247 頁),並提出相證1至3為證。核諸聲證2、聲證10所示交易 對象確非相對人,參以相對人就其答辯業已提出前揭佐證,聲證2、聲證10之販售行為是否與相對人有關,實非無疑, 本件聲請能否防止聲請人所指網路銷售行為造成之損害抑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已屬可議。 ㈢本件相對人否認在接獲聲證8律師函後有再生產販售系爭產品 之情事,聲請人提出之聲證2、聲證10銷售資料未必與相對 人有關,已如前述。而聲請人提出之聲證6、聲證7雖可佐證其「21G1」、「21G2」及「21DCB」型號產品於民國108至110年10月間之銷售業績及其獲利,然就本件若否准聲請,聲 請人是否受到無可彌補之損害,造成聲請人之困境是否大於相對人等有關保全必要之事實,聲請人僅空言:倘相對人未再販賣系爭產品之答辯為真,准予本件聲請對相對人影響甚微,如否准聲請,容任侵權產品繼續於市面上流通,將造成聲請人營業額重大損害云云(本院卷第11至12頁,第284至285頁),並未提出任何佐證,顯不足以釋明本件聲請係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或其他相類情形而有必要。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未盡釋明之責,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之不足。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2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祉瑩 附表:兩造證據編號對照表 編號 證 據 名 稱 或 內 容 本院卷頁碼 聲證1 系爭專利技術報告書 17-29 聲證2 MOMO購物網上販售系爭產品2網頁截圖 31-38 聲證3 相對人官方網站宣傳系爭產品1之行銷資料 39-41 聲證4 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1之專利侵權分析比對報告 43-71 聲證5 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2之專利侵權分析比對報告 73-101 聲證6 「21G1」、「21G2」及「21DCB」型號產品於108至110年10月間之銷售業績 103 聲證7 財政部同業利潤標準表 105 聲證8 110年5月19日聲請人律師函及其回執 107-123 聲證9 110年6月10日相對人律師回函 125 聲證10 MOMO購物網開立之系爭產品2發票及銷貨明細 253 聲證11 系爭專利之進步性意見報告 287-293 相證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0年11月10日(110)智專一㈣04473字第11041692310號新型專利形式審查核准處分書 173-174 相證2 申請案號000000000「通風扇之改良通風管結構」新型專利說明書影本 175-191 相證3 110年9月1日相對人律師回函及其回執 193-195 相證4 中華民國第M400572號「防氣體逆流之抽風扇結構」新型專利說明書公告本 197-226 相證5 美國第US6253788號「CHECK VALVE FOR USE IN A FILLER PIPE FOR FILLING A FUEL TANK」專利說明書 227-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