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高啓男即日日烘焙食品行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 原 告 高啓男即日日烘焙食品行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范其瑄律師 被 告 張家綺 吳佩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文智律師 蕭家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秘密損害賠償(勞動)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8日成立「日日烘焙食品行」,主要販賣商品為「日日鬆餅」,其中麵糊配方及其製程、草莓優格醬配方(下稱系爭製程配方)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 業秘密。而被告皆曾為原告之員工,原告配偶於同年9月24 日告知被告吳佩珍系爭製程配方,同時告知系爭製程配方為營業秘密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詎被告離職後,未經原告同意,竟共同為犯意之聯絡,由被告吳佩珍提供系爭製程配方予被告張家綺在彰化縣○○市開設「所在suo zai舒芙蕾」,專 門販售與原告相同產品即「鬆餅(舒芙蕾)」,被告吳佩珍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張家綺則有同條項第1、4款之行為。爰依同法第12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代理授權費損失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㈡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㈠系爭製程配方不具秘密性、經濟性及新穎性,原告亦未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其未舉證證明系爭製程配方為營業秘密。又甲證4並無任何關於麵糊原料、比例、方法等之相關資訊 ,無從判斷原告要求被告吳佩珍保密之標的為何,是否與系爭製程配方有關,且被告吳佩珍離職後單純基於工作結識情誼前往被告張家綺獨立經營之「所在手作點心坊」捧場消費並於社群媒體分享。又被告張家綺在職期間未曾認知有系爭製程配方存在,而原告主張系爭製程配方,僅存於經營者之手機中,其他同仁無法接觸。故被告均無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款或同條項第4款之行為,亦不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之侵權行為。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雙方不爭執的事實(本院卷第232至233頁): ㈠被告吳佩珍曾為原告之員工,任職期間自107年5月14日至108 年5月3日;被告張家綺曾為原告之員工,任職期間自108年1月25日至同年7月2日。(甲證1、3) ㈡甲證4之製程配方存在於原告及其配偶之中。 ㈢被告張家綺無接觸過原告之麵糊製程配方。 ㈣被告張家綺於108年10月4日,在彰化縣○○市開設「所在suo z ai舒芙蕾」,販售「舒芙蕾」產品。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本院卷第242至243頁): ㈠原告得否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及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 ,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0,000元? ⒈麵糊配方及其製程、草莓優格醬配方是否為原告之營業秘密? ⒉被告吳佩珍有無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之行為? ⒊被告張家綺有無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1、4款之行為 ? ⒋原告得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代理授權費損失500,000元? ㈡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0,000元? ⒈被告是否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 ⒉原告得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代理授權費損失500,000元? ㈢原告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0,000元? ⒈營業秘密法是否為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之法律? ⒉被告是否故意違反營業秘密法,加損害於原告? ⒊原告得否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代理授權費損失500,000元? 五、法院之判斷: 原告之請求權基礎包含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惟共同主要爭點為系爭製成配方是否為營業秘密?被告是否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或使用、洩漏系爭製成配方?分述如下: ㈠原告未能證明系爭製程配方為營業秘密: ⒈營業秘密法第2條明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 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準此,營業秘密係具有秘密性之知識、技術或情報,且其本身具有經濟上之價值,使握有該營業秘密之廠商能夠取得競爭優勢者。 以具有秘密性(即非公知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經濟價值性(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保密措施(即秘密管理性,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技術性或營業上之資訊,始足稱之。 ⒉原告主張系爭製程配方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稱之營業秘 密,惟此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此應負舉證之責。 ⑴關於系爭製程配方,原告固已敘明其原料、食材及其重量、比例、所使用之烘焙器具(如IKEA密封桶)、與如何烘焙製作,並就特定原料或食材的重量、烘焙或加熱溫度以「X」隱匿表示(本院卷第156至159頁),然鬆餅、舒芙蕾之甜點存在多年,非原告所創,甚而被告提出GOOGLE網路搜尋「舒芙蕾鬆餅食譜」日文「スフレパンケーキレシピ」多達數十萬筆資料,網路上亦有上覆濃厚醬料、飾以草莓果實、下方雙層厚鬆餅之相關販售資訊及照片(乙證3、4),則原告所主張「日日鬆餅」之系爭製程配方究有何其特殊獨有之處而因此具有市場競爭優勢,須經由營業秘密法特別保護之必要性,未見其具體舉證,僅憑原告空言主張係採用直接放置於煎台上做法、自製麵糊等,與網路上中文食譜皆使用模具塑型(甲證10)或是使用鬆餅粉不同,原告精心鑽研數年後始研製而成,經市場調查研究目前臺灣尚無相同種類之鬆餅等等(彰院卷第16頁,本院卷第71、72、158至159頁),難認原告此部分秘密性之主張為可採。 ⑵原告主張系爭製程配方能產生較先前一般配方或成分無法預期之較佳功效,具備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且顧客眾多,迄今已設立多家實體店面,甲證10亦可看出原告的產品與市面上有明顯區別,而原告的店舖生意非常好,也有提供廠商有關原告在漢神巨蛋快閃店的排隊人潮照片,即可證明其產品配方之經濟性等等(本院卷第160至161、311 頁)。然原告未能證明系爭製程配方具備秘密性,已於前述,且原告實體展店及採購人潮情形,或可證明原告產品備受消費者、代理商或投資人之肯定,惟其經營上成功因素,是否與系爭製程配方有所關連?抑或如被告所辯係因嚴選原料、食材(本院卷第111至112頁)、或經營策略、整體景氣等其他因素,未見原告再為舉證,難認系爭製程配方具備經濟性。 ⑶原告主張系爭製程配方原存在於原告及其配偶劉芷君之手機,之後原告以口頭、實演教導被告吳佩珍有關麵糊配方及製程,亦以口頭、實演教導被告張家綺有關草莓優格醬配方,劉芷君於107年12月2日於LINE群組之記事本公布保密條款(甲證6),被告於108年1月21日回傳OK、貼圖(甲證12),顯示其已知保密義務並同意遵守,可證明原告已有合理保密措施等等(本院卷第70至71、161至163頁)。惟甲證6記事本所載之建立時間固為107年12月2日,惟被告爭執保密條款是否為建立當時之內容,但原告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之。且原告所提甲證12有關被告回覆OK、柴犬等貼圖之時間(108年1月21日),距離原告所稱公布時間(107年12月2日)相隔1 個月又20日,則被告是否針對甲證6記事本之內容回覆,亦屬未明。又被告張家綺之任職期間自108年1月25 日 至同年7月2日,則原告所稱於107年12月2日公布保密條款,與被告張家綺於108年1月21日回覆OK之貼圖,二者時間上亦有落差。因此,原告所提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就系爭製程配方已採合理之保密措施。 ⒊綜上,原告未能證明系爭製程配方為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稱稱之營業秘密。 ㈡原告並未證明被告有何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或使用、洩漏系爭製程配方: 原告以被告於「所在」廚房中不但有與原告一模一樣的大拓TATUA 乳酪、果醬、ikea密封桶、量杯、奶油刀,使用與原告相同之配方製作草莓醬,甚至連店內搭配之咖啡,都與原告選用同品牌「忠於原豆」(甲證19)等等(本院卷第72至73、167至168頁),並提出甲證7至9、18、19為證。但如前所述,系爭製程配方並非營業秘密,且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至多證明被告有使用相同之原料、食材及烘焙器具,無足判斷被告產品係採用與原告系爭製程配方相同之各該食材之重量、比例及烘焙製作流程,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或使用、洩漏系爭製程配方,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營業秘密、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而加損害於原告、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即營業秘密法)之侵權行為,即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無法證明系爭製程配方係屬營業秘密法第2 條所稱之營業秘密,亦未能證明被告以不正當方法取得或使用、洩漏系爭製程配方,故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代理授權費損失500,000元,即屬無據。 ㈣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即無必要逐一論駁。六、結論: 原告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 第2項及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江虹儀 附表1(證據編號對照表) 造別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原告 甲證1 (原證1) 原告日日烘焙食品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彰院卷 23 甲證2 (原證2) 原告之「日日鬆餅」於google商家評論。 25-26 甲證3 (原證3) 原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吳佩珍、張家綺)投保資料影本(109.12.4)。 27 甲證4 (原證4) 原告配偶與被告吳佩珍之line對話紀錄影本(關於焦糖配方、醬料等配方內容)。 29-37 甲證5 (原證5) 被告開設「所在suo zai舒芙蕾」照片影本及所在suo zai臉書粉絲專頁資料。 39-64 甲證6 (原證6) 原告於line員工群組之保密義務公告截圖影本 本院卷 85-90 甲證7 (原證7) 被告張家綺於「所在」廚房打發蛋白照片 91 甲證8 (原證8) 兩造原料、器具對比說明及被告廚房照片 93 甲證9 (原證9) 被告吳佩珍於「所在」工作影片之光碟1份 101 甲證10 (原證10) 以「舒芙蕾食譜」關鍵字設定2016-2017期間之google所能觸及之頁面截圖 177-191 甲證11 (原證11) 106.6.13 自由時報網路新聞關於「日日鬆餅」報導 193-194 甲證12 (原證12) 2019.1.21 被告二人於原告Line員工群組內發言(張貼貼圖)對話截圖畫面 195-196 甲證13 (原證13) 原告台中、新光櫃位、審計新村之店面內外場配置圖 197-198 甲證14 (原證14) 公民新聞採訪被告張家綺報導頁面截圖 199-200 甲證15 原告與香港iCare Group公司line聊天紀錄 253-273 甲證16 108年9月間原告與印尼四川宮廷公司line聊天紀錄 275-291 甲證17 (附件一) 案件時間軸 75 甲證18 (附件二) 鬆餅外觀、草莓醬鬆餅外觀比對照片 77-79 甲證19 (附件三) 原告與「忠於原豆」店家line 聊天對話內容截圖(知悉侵權) 81-83 被告 乙證1 吳佩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本院卷 117 乙證2 2018.1.18 介紹台中美食「TWO DAY日日鬆餅」網路文章截圖(ants.tw/two-day-pancake) 119-127 乙證3 以「舒芙蕾鬆餅食譜」為關鍵字google檢索結果頁面截圖 129-132 乙證4 https://www.fashion-press.net/news/35617 日文網頁頁面截圖 133-139 乙證5 TWO DAY日日鬆餅FB粉絲頁面截圖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