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彥良、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建中、陳銘仁、李宏遠、陳懷傑、陳兆嶸、魯英㨗、徐立豪、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 原 告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潘皇維 律師 李佶穎 律師 被 告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中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 告 陳銘仁訴訟代理人 王怡茜律師 被 告 李宏遠訴訟代理人 謝尚廷律師 被 告 陳懷傑 被 告 陳兆嶸 訴訟代理人 潘昀莉律師 被 告 魯英㨗 被 告 徐立豪被 告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簡志鴻 上八、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