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營訴字第7號
- 原告
- 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良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潘皇維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佶穎 律師
- 被告
- 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建中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被告
- 陳銘仁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茜律師
- 被告
- 李宏遠
- 訴訟代理人
- 謝尚廷律師
- 被告
- 陳懷傑
- 被告
- 陳兆嶸
- 訴訟代理人
- 潘昀莉律師
- 被告
- 魯英㨗
- 被告
- 徐立豪
- 被告
- 奧爾數位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志鴻
- 兼法定代理人
- 上八、九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勞動)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