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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2110年度民秘聲字第14號

聲請秘密保持命令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4 日

3聲請人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劉德音

7代理人馮博生律師

8張涵瑜律師

9沈宗原律師

10相對人賴安國律師

11楊元律師

12洪聖濠律師

13謝深豐

14黃仕翰律師

15黃昱維律師

16李增胤律師

17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18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19主文

20相對人賴安國律師、楊元律師、洪聖濠律師、謝深豐、黃仕翰

21律師、黃昱維律師、李增胤律師就聲請人於本院109年度民專訴

22字第3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在民國110年3月5

23日提出之民事陳報(三)狀(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限制

24閱覽卷第3頁至第5頁),不得為實施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

25第32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

26示。

27理由

11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提出民事

2陳報狀之附件3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其內容包含聲請人V

3OC設備系統之採購施作模式、供應商之工程規劃、執行及管

4理、驗收測試方式、交機與驗收時程等重要機密資訊,並聲

5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鈞院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4號裁定

6准許在案,嗣聲請人依鈞院諭示於110年3月5日提出民事

7陳報(三)狀,說明、解釋上開採購規格書之內容,該陳報

8內容亦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一旦外流,將使聲請人之競爭

9力蒙受重大損害,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爰聲請對相

10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11二、按訴訟資料涉及營業秘密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

12予准許或限制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或攝影;當事人或第三

13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

14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15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

16,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

17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為避免因前款之

18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

19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

20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前項規定,於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21、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在聲請前已依前項第1款規定

22之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時

23,不適用之。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

24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

25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

26有明文。

27三、經查,傑智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傑智公司)與華懋

21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懋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2權爭議等事件,現由本院審理中(即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

3號),聲請人於109年10月2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之附件3

4所示VOC設備採購規格書共5份(本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

532號限制閱覽卷第49頁至第166頁),並聲請本院核發秘

6密保持命令,前經本院認為上開證據資料已釋明屬其營業秘

7密,核發109年度民秘聲字第34號秘密保持命令在案。嗣聲

8請人依本院109年12月30日智院駿信109民專訴32字第10

90004866號函詢事項於110年3月5日提出民事陳報(三)狀

10說明上開採購規格書之相關詢問事項(本院109年度民專訴

11字第32號限制閱覽卷第3頁至第5頁),華懋公司與傑智

12公司對該陳報內容已經聲請人釋明為營業秘密均不爭執(本

13院109年度民專訴字第32號卷第585頁、第591頁)。而

14相對人賴安國律師、楊元律師為傑智公司訴訟代理人與複

15代理人,相對人洪聖濠律師、謝深豐、黃仕翰律師、黃昱維

16律師、李增胤律師為華懋公司訴訟代理人與複代理人,至本

17件秘密保持命令聲請時止,均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

18外之方法,知悉或持有上開民事陳報(三)狀之內容,則該

19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應有妨

20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

21或使用之必要。基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等核發秘密保持

22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23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24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25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26法官杜惠錦

2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31本件不得抗告。

2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3書記官林佳蘋

4附註:

5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6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7明。

8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9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10第35條

11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12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13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4第36條

15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16,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17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18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

19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

20及於行為人。

4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2110年度民秘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秘密保持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