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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聲字第22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碧瑩

聲請人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代理人
楊雯欣律師
相對人
上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羅彥文
相對人
加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經國
相對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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