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聲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羅彥君即翊宇科技企業社 代 理 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楊雯欣律師 相 對 人 上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彥文 相 對 人 加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經國 相 對 人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吳漢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莊宜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