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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聲字第26號

保全證據智財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吳俊龍

聲請人
洗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嘉
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相對人
美樂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哲安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指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智慧財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法 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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