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良偉特殊印刷社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良偉特殊印刷社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王柏棟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紫瀅 再審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相對人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31日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9,320 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