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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0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王碧瑩

原告
陳順達
原告
呂淑齡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
被告
和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總政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劉俞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被告和誼創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向原告陳順達、呂淑齡表示被告公司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有專案合作,林務局專案雖僅採購30套由原告等所研發創作之益智玩具,但後續會同步進行商品化設計、評估於臺灣或大陸地區上市,以說服原告將益智玩具之智慧財產權授權予被告公司。故原告等於108年9月15日與被告公司簽署智慧財產權授權合約書(下稱系爭授權合約),將原告研發創作名為「果子森林」之益智玩具(下稱系爭遊戲)之著作權,非專屬授權予被告公司實施或利用,授權數量為30套,授權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648元,授權期間為簽約日起算180天。惟原告發現被告公司於107年12月間得標林務局之「木質材料應用於環境教育場域規劃發展計畫」標案(下稱系爭標案),採購契約內約定將系爭遊戲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林務局,並約定原告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顯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況被告公司於109年8月再度得標林務局之「木質材料應用於森林育樂場域規劃發展計畫」標案,表示得標後即可能使用系爭遊戲。原告遂於109年12月14日發函向被告公司表示其已侵害原告之著作權,爰依著作權法第85、88條及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賠償就著作財產權150萬元,及侵害著作人格權部分請求50萬元損害賠償。

二、系爭遊戲包含遊戲題目及積木本身,遊戲題目又包含遊戲劇情框架與積木擺放方式圖形,遊玩者可透過遊戲劇情將8顆形狀不同之積木,依劇情、任務需求,以不同之排列組合方式擺放,並依據積木與遊戲站立介面所接觸之方格計算得分。其中五立方方塊、雙面情境立版、挑戰卡、果子點數卡等組件,均由原告創作之遊戲題目、方式、框架所製成,遊戲中之說明文字、圖案、五立方方塊擺設方式之圖示,均係以文字、線條、形狀等方式呈現著作之思想與感情,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而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故系爭遊戲為美術、圖形、語文等多個著作結合之多元著作,均得依相關獨立著作加以保護。

三、系爭遊戲於開發過程中,所有的遊戲說明文字、遊戲情境、積木擺放方式、遊戲方式均為原告等發想、討論而成,並由原告陳順達負責與被告公司聯繫、討論,被告公司最終完成之成品,與原告等所提供之草稿,差異僅在於美術設計。自原證17之電子郵件可見,原告等確實為系爭遊戲之發想者,至於被告公司於108年3月28日向原告陳順達表示希望進一步針對系爭遊戲之提案做更進一步的題目設計,原告陳順達遂於108年4月8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公司確認題目之設計方向,最後於108年7月28日提供原證8之遊戲題目予被告公司。故原告等於原證8之遊戲題目、框架、情境完成時起即為系爭遊戲之著作權人。

四、依據被告公司110年4月12日電子郵件之內容,被告公司確已重製系爭遊戲44套,並將其中30套交付予林務局完成驗收,且依被證8林務局之函文可知,該計畫已驗收結案。被告公司卻遲至108年9月15日始與原告等簽立系爭授權合約,明顯係於取得原告等授權前即以重製及移轉所有權之方式侵害原告等之著作財產權。被告公司未得原告等同意,逕將原告等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林務局,並與林務局約定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著作權為無體財產權,其處分行為,僅需雙方之讓與合意即生效,故被告公司與林務局間之標案契約,顯然構成民法第118條之無權處分,原告等當可就無權處分所生之損害,向被告公司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爰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3項之規定,原告等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賠償額,就侵害著作財產權部分賠償150萬元,當屬有據。再者,林務局於原證11之採訪中表示其與國內桌遊團隊攜手合作設計「果子森林」,其即是因為被告公司與林務局簽訂系爭標案契約,約定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所致;而被告公司更於官方網站中聲稱被告公司為研發、創作者,亦有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權之情事,被告公司侵害原告等之姓名表示權,導致公眾誤認系爭遊戲為被告公司與林務局所創作,原告等依著作權法第85條第1項請求50萬元之損害賠償,應有理由。

五、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則以:

一、原告等主張原證2、原證8、原證17及原證18可證其等為著作權人云云。惟上述證據並未見任何原告等與被告公司簽訂之魔術五立方及系爭遊戲之授權契約,且通篇不僅均未出現系爭遊戲之文字,亦未看到原告等對於系爭遊戲有表示任何創作發想、創作內容,顯見原告等於提案與討論期間,從未參與。甚者,原證2、原證8及原證18所載提出日期,均在西元2018年12月之後。可證系爭遊戲顯不可能在2018年12月前就已由原告等獨力完成,原告等說詞顯然前後矛盾。

二、系爭遊戲乃是兩造根據習知之五立方積木所討論、開發的遊戲。其中,五立方積木最遲在西元1980年代就已經發表在各國專利,應無著作權可言。遊戲本身或遊戲規則,並不受著作權保護。且系爭遊戲產品之美術設計是被告公司所為,著作權應屬被告公司或至少是兩造所共有。但系爭遊戲之何部分以及著作類型與內容,為原告等自行新創、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原告等均從未說明。被告公司根據雙方討論定案的遊戲內容,製作30套系爭遊戲產品,全部送交林務局驗收,惟林務局事後並未再行採購,也未自行製作。故系爭遊戲產品,都是由被告公司根據雙方討論結果進行美工設計、製版與生產,依系爭授權合約,被告公司得製作30套遊戲產品,被告公司並無違約。

三、系爭標案契約簽訂在系爭授權合約之前,即系爭標案契約簽訂時,系爭遊戲尚未存在,且系爭標案契約中並未規定系爭遊戲之著作權應歸屬林務局或應轉讓給林務局。再者,依被證8,林務局未因系爭標案而取得系爭遊戲之著作權,故被告未因簽訂系爭標案契約而侵害原告任何權利。著作財產權之轉讓,係著作財產權主體變更之準物權契約,為處分行為之一種。即使被告曾經與他人約定將原告之著作權歸屬於或移轉於該他人,該約定在原告同意之前,對原告並不生效力。因此,該約定即使存在,也不會侵害原告著作權或其他權益。原告另主張被告侵害其姓名表示權,惟被告送交林務局的成品,確實已在遊戲說明書、產品包裝等文書上明顯位置標示「玩具設計:陳順達、呂淑齡」,此有被證7、果子森林遊戲成品使用說明書可證,標示內容與事實相符,也符合法律規定。被告並未違反雙方合約,並未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更未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權,原告主張並無理由。

四、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明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獲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二第360-361頁)

一、原告曾在100年間為被告所屬集團設計「魔數五立方」之桌遊積木遊戲。

二、被告曾在108年3月28日電子郵件中,檢附被告已向林務局提案之樣品,邀請原告等提供挑戰題目,並說明採購數量僅有30套。

三、原告等於108年9月15日與被告簽訂智慧財產權授權合約書,約定原告等同意將設計產品(木質材料應用於環境教育場域規劃發展計畫-果子森林)之智慧財產權授予被告利用,授權數量30套,授權地區為臺灣地區,授權金2648元,合約有效期間為自簽約日起算180天,該契約非專屬授權契約。

四、被告於107年間參加林務局之標案,而於107年12月與林務局簽訂「木質材料應用於環境教育場域規劃發展計畫」標案採購契約,約定被告應為林務局設計三種木育推廣遊戲。費用為929,803元。其中必須包括一種個人益智遊戲。

五、被告於107年12月得標「木質材料應用於環境教育場域規劃發展計畫」標案,得標金額為1,925,000元;於109年8月得標「木質材料應用於森林育樂場域之行銷發展計畫」標案,得標金額為9,500,000元,其於服務建議書中記載:「項目

一、木育推廣產品之多元教學教案設計…(二)工作內容:前期計畫所研發之益智遊戲包含:…個人益智遊戲『果子森林』1款。」,上開得標金額共11,425,000元。

六、原告等曾於109年12月14日發函向被告表示其將「果子森林」益智玩具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予林務局、約定原告等不得行使著作人格權等行為,侵害原告等之著作權。

肆、本件爭點:(本院卷一第344頁)

一、益智玩具「果子森林」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著作類型為何?

二、原告陳順達、呂淑齡是否為「果子森林」之著作權人?

三、原告主張被告將「果子森林」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林務局,致原告無法行使「果子森林」之著作人格權,是否侵害原告之著作人格權?

四、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

五、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如有,賠償金額為何?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益智玩具「果子森林」(如附件所示)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著作類型為何?

㈠按著作權法所保障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是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著作人所創作之精神上作品;所謂之精神上作品,除須為著作人獨立之思想或感情之表現,且有一定之表現形式等要件外,尚須具有原創性始可稱之。而所謂原創性,包含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單純模仿、抄襲或剽竊他人作品而來;創作性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作品有可資區別之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或獨特性之程度。又按依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為著作權法第10條之1所明定。是著作權之保護標的僅及於表達,而不及於思想。創作內容必須已形諸於外部,具備一定外部表現形式,方合保護要件(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72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果子森林』益智玩具包含遊戲題目及積木本身,遊戲題目又包含遊戲劇情框架及積木擺放方式圖形,遊玩者可透過遊戲劇情將8顆形狀不同之積木,依據情、任務需求,以不同之排列組合方式擺放,並依據積木與遊戲站立介面所接觸之方格計算得分(原證8),『果子森林』之劇情及文字題目,均為原告等透過文字敘述劇情框架、場景與任務,其文字整體具有故事連慣性,且足以完整表現著作之思想與感情,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屬語文著作;『果子森林』之積木本身與積木擺放方式圖形,透過為圖之形狀、線條、顏色設計等製圖技巧,呈現著作之思想與感情,亦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屬圖形、美術著作」云云(見本院卷一第15頁)。惟查,觀諸附件所示原證8(本院卷一第49頁上方文字《原告不主張下方圖片,見本院卷一第340頁》、第51頁下方圖片《原告不主張上方表格,見本院卷一第340頁》、第53至131頁)之文字及圖片,其中附圖1係以文字解說遊戲情境,說明蘋果樹及蘋果種類、蘋果價格,此部分文字屬遊戲規則之概念,並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附圖2至81係各積木依遊戲規則為各種排列組合後之結果(即答案)再予以拍照,可知此部分係關於「果子森林」遊戲之「遊戲玩法」或「遊戲規則」之概念及操作方法,然該等概念、操作方法,屬於表達所蘊含之一般性抽象概念,並非著作權法保護「表達」之客體,自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圖形著作、美術著作甚明。是原告主張附件所示之文字或圖片分別屬語文著作或圖形、美術著作云云,尚無可採。

二、綜上所述,附件所示之文字及圖片,不具原創性,非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或圖形、美術著作。另本院亦無庸就爭點2至5等事項再為論述。從而,原告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1、3項、第85條第1項等規定,訴請判命如聲明所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暨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第三庭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0號附件:附圖1:(文字解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王碧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宜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圖2:假日農夫一級01  附圖3:假日農夫一級02  附圖4:假日農夫一級03  附圖5:假日農夫一級04  附圖6:假日農夫一級05  附圖7:假日農夫一級06  附圖8:假日農夫一級07  附圖9:假日農夫一級08  附圖10:假日農夫一級09  附圖11:假日農夫一級10  附圖12:假日農夫二級11  附圖13:假日農夫二級12  附圖14:假日農夫二級13  附圖15:假日農夫二級14  附圖16:假日農夫二級15  附圖17:假日農夫二級16  附圖18:假日農夫二級17  附圖19:假日農夫二級18  附圖20:假日農夫二級19  附圖21:假日農夫二級20  附圖22:在地小農一級21  附圖23:在地小農一級22  附圖24:在地小農一級23  附圖25:在地小農一級24  附圖26:在地小農一級25  附圖27:在地小農一級26  附圖28:在地小農一級27  附圖29:在地小農一級28  附圖30:在地小農一級29  附圖31:在地小農一級30  附圖32:在地小農二級31  附圖33:在地小農二級32  附圖34:在地小農二級33  附圖35:在地小農二級34  附圖36:在地小農二級35  附圖37:在地小農二級36  附圖38:在地小農二級37  附圖39:在地小農二級38  附圖40:在地小農二級39  附圖41:在地小農二級40  附圖42:專業果農一級41  附圖43:專業果農一級42  附圖44:專業果農一級43  附圖45:專業果農一級44  附圖46:專業果農一級45  附圖47:專業果農一級46  附圖48:專業果農一級47  附圖49:專業果農一級48  附圖50:專業果農一級49  附圖51:專業果農一級50  附圖52:專業果農二級51  附圖53:專業果農二級52  附圖54:專業果農二級53  附圖55:專業果農二級54  附圖56:專業果農二級55  附圖57:專業果農二級56  附圖58:專業果農二級57  附圖59:專業果農二級58  附圖60:專業果農二級59  附圖61:專業果農二級60  附圖62:果農達人一級61  附圖63:果農達人一級62  附圖64:果農達人一級63  附圖65:果農達人一級64  附圖66:果農達人一級65  附圖67:果農達人一級66  附圖68:果農達人一級67  附圖69:果農達人一級68  附圖70:果農達人一級69  附圖71:果農達人一級70  附圖72:果農達人二級71  附圖73:果農達人二級72  附圖74:果農達人二級73  附圖75:果農達人二級74  附圖76:果農達人二級75  附圖77:果農達人二級76  附圖78:果農達人二級77  附圖79:果農達人二級78  附圖80:果農達人二級79  附圖81:果農達人二級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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