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陳新民、丞羿企業有限公司、王健哲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07號 原 告 陳新民 被 告 丞羿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健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