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淵、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梁天俠、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張榮華、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黃崧、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玉、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21號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天俠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原 告 八大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 原 告 緯來電視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原 告 新加坡商全球紀實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艶華 上十一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云柔律師 被 告 亞易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智強 被 告 林憲明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娜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馮聖原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