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6 日
- 當事人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施定遠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38號 原 告 東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定遠 訴訟代理人 簡凱倫律師 陳長文律師 蔣睿騰被 告 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周宇修律師 李郁婷律師 楊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捌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佰捌拾貳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業者,營業內容係向上游頻道商取得頻道授權及獨家代理權後,再與下游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簽約,授權系統業者於經營區域公開播送。被告前與原告簽署民國107年度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協議書,向原告選購國興衛 視台、高點電視台、彩虹頻道、三立台灣台、三立都會台、三立新聞台、NHK WORLD PREMIUM(下稱NHK)、MTV等8個節目頻道於新北市深坑區、石碇區、烏來區、坪林區、新店區等經營區域之公開播送權,約定授權期間自107年1月1日至 同年12月31日。上開約定授權期間屆滿後,兩造已無授權關係存在,詎被告未獲授權,無法律上之原因,仍持續公開播送前開除國興衛視台外之其餘7個節目頻道(下稱系爭7個節目頻道)予收視戶而受有利益。 二、嗣原告於108年5月22日以108年東字第1080522001號函請包 括被告在內之全國各家系統經營者,儘速與原告完成108年 度基本頻道授權契約之簽訂。惟被告竟於108年8月28日以大新店字第108100181號函覆原告,因頻道內容、總額與去年 度有所差異等理由,未與原告完成簽約。原告遂於109年1月17日以109年東字第1090117-4號函,告知被告不應逕以「國興衛視」頻道存有爭議為由,至今拒付上開7頻道108年度之授權費用等語;原告並於同年2月18日再次以109年東字第1090218-5號函,催告被告應於函到7日內支付原告108年度基 本頻道授權費,惟被告於收受上開函文後仍不願辦理。因被告於上開期間,無法律上之原因公開播送系爭7個頻道予收 視戶而受有利益,並致原告受有相當於授權費用之損害,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之利益新臺幣(下同)8,828,292元。 三、計算方式如下: ㈠簽約收視戶數OOOOOOOO戶部分,係具有合理性: 兩造於106年及107年所簽署授權協議,關於簽約收視戶數均以OOOOOO戶計價,該OOOOOO戶之簽約收視戶為雙方衡酌各自損益成本、信用風險後所協商而定,原告於本件起訴僅以OOOOOOOO戶計價,略低於兩造往年協商之簽約收視戶數,未增加被告授權費成本。至108年應給付授權費之合理金額,依 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下稱通傳會)所公 告107年第4季被告之訂戶數OOOOOO戶計算,原告於本件僅請求依OOOOOOOO戶計價,已顯低於被告上揭NCC所公告實際訂 戶數,實具合理性。 ㈡系爭7個頻道授權價格OOOO元,實具有合理性: 系爭7個頻道授權價格OOOO元,係按原告108年銷售辦法計算7個頻道總價為OO元,且比照兩造過往106年及107年授權協 議之OO折優惠計價,而得出OOOO元之授權價格(OOOOOOO),且原告將108年銷售辦法發送予全台各系統經營者後,除 被告及包括凱擘、台固媒體之泛富邦集團外,包括多系統經營者(multiple system operator,MSO)中嘉、臺灣寬頻 (TBC)等各大系統經營者均早已根據該108年銷售辦法與原告協商並完成108年授權協議之簽訂。以原告與TBC集團旗下杰廣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署108年授權協議為例,即無任何應 適用佳訊公司所制訂104年銷售辦法之約定,而係依108年銷售辦法協商得出每月授權費用,足徵108年銷售辦法早已為 其他系統經營者所接受而具市場合理性。 四、並聲明: ㈠被告大新店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8 28,292元,及自109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貳、被告則以: 一、被告認為108年度合理之授權金額應為每月OOOOOOO元,計算如下: ㈠每月授權費用以簽約數OOOOOO戶計算是兩造歷來交易之習慣: 被告104年起與訴外人佳訊視聽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訊公 司)締結國興衛視台、高點電視台、彩虹頻道、三立台灣台、三立都會台、三立新聞台、NHK WORLD PREMIUM、MTV等8 個頻道之授權合約,106、107年度改與原告締結前開頻道授權合約,均係以簽約戶數OOOOOO戶作為交易條件,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歷經數年均維持此一條件。足徵原告於經營區開放政策實施前,與系統業者商業談判確實採取以「經營區行政戶數OO%×頻道單價」為其最低消費價之模式,至於實際授權條件當視雙方議價能力而定。再者,依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919號判決可知,原告所屬佳訊集團之 交易條件自98年起就係以開播區域行政總戶數之OO%為最低 保證戶數。本件被告開播區域為新北市新店區,107年12月 內政部公告行政總戶數為OOOOOOO戶,簽約戶數OOOOOO戶已 略高於OO%之比率,堪稱合理。 ㈡108年度每月頻道授權費應以107年度之授權費用OOOO元扣除國興衛視台OOOO元後計算: 被告104年與佳訊公司締結前開8個頻道之授權合約,及107 年度與原告締結頻道授權合約即係以頻道授權費用每月OOOO元作為交易條件。依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105年 間對佳訊公司與新進業者頻道授權爭議所作成公處字第105119號處分書第4頁,足證頻道單價在實務運作上價格早已固 定,且佳訊公司對於既有業者均以18個頻道、平均每戶授權單價OOOO元,相當於OO%之折數洽談授權契約。且依照107年協議書第6條第2項之約定,兩造所約定頻道授權價格原係由佳訊公司104年銷售辦法之頻道單價為基礎計算而得,原告108年度未再代理「國興衛視台」後,自應將104年銷售辦法 所記載「國興衛視台」之頻道單價乘上優惠折數後,自107 年之頻道授權價格中扣除。至於原告自行制定之107年銷售 辦法並未經兩造合意,而108年銷售辦法係以原告107年銷售辦法為基礎所制定,自不拘束被告。本件佳訊公司104年銷 售辦法所記載「國興衛視台」之頻道授權單價為O元,若比 照佳訊公司給予既有系統業者平均OO%之折數,則108年每月頻道授權價格自應以107年頻道授權價格扣除OOOO元(OOOOO OOOOOO)亦即以每月OOOOO元計算方屬合理(OOOOOOOOOOOOO OOOO)。 ㈢108年度授權費用應一併考量申報戶數下降之情形,再給予被 告OOOOOO之優惠: 因MOD、OTT TV等新型態影音產業興起,有線電視產業面臨 剪線衝擊,被告108年第四季之收視戶也較107年第四季之收視戶下降約OOOO%(甲證12統計表、乙證9統計表參照,被告107年第四季申報戶數為OOOOOO戶,108年第四季申報戶數則下降至OOOOOO戶,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OOOOO)。 就被告所知原告就此亦有給予中嘉數位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系統經營者優惠,前開收視戶下降之情形既已造成整體有線電視產業之衝擊,則本件授權費用之計算自應將收視戶之下降一併納入考量,再給予OOOOOO(即OOOOOOOO)之優惠。 ㈣兩造過去訂定頻道授權費用時原告均有給予額外優惠: 原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向各大頻道代理商採購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授權之成本為每戶每月OOO元,其後有線電視基本頻道 表新增2條頻道「MOMO親子台」、「民視新聞台」,授權費 用分別為每戶每月OOO元以及每戶每月O元,然因當時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不願再多支付每戶每月OOO元購買基本頻道, 才與各大頻道代理商約定依照OOOOOOOOO的比例支付給原基 本頻道表之頻道代理商,剩下的OOOOOOOOO支付給「MOMO親 子台」、「民視新聞台」作為授權費用,並一直沿用至今。因此被告與原告間過去頻道授權費用之計算均會包含此一額外優惠折數,就此部分原告亦不爭執107年度兩造授權費用 之計算有適用前開優惠折數。 ㈤綜上所述,本件合理授權費用計算式為:簽約戶數OOOOOO戶× 每月頻道授權費用OOOOO元×申報戶數下降優惠(OOOOOOOO)×額外優惠OOOOOOOOO≒每月OOOOOOO元。 二、原告以授權費用爭議迴避、拖延,使被告繼續播送系爭7個 頻道至年度終了,屬強迫得利: 原告故意拖延授權協議之簽署又不願將頻道下架,佔據被告頻位,妨害被告頻位上、下架及對於頻道內容之規劃,故本件屬強迫得利,被告主觀上既未受有利益可言。而本件系爭7個頻道所佔頻道位置分別為29、30、54、83、44、95、900,系爭7個頻道中頻道位置於80以前者有4個、頻道位置於80以後者有2個,則依照鄰近頻位頻道上架費用計算,系爭7個頻道每月每戶上架費應為OO元,又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下稱通傳會)公告被告107年12月之訂戶數為OOOOOO戶,原告自108年1月起至同年12月31日即受有相當於上架費OOOOOOOOOO元之利益,爰就被告所受相當於頻道租賃費用之損害。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於本件請求金額範圍內為抵銷之意思表示。 三、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兩造間不爭執事實:(本院卷第254至255頁) 一、原告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業者,被告為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兩造於108年1月12日就107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頻道 播送授權,簽署107年授權協議書,授權範圍包含:國興衛 視台、高點電視台、彩虹頻道、三立台灣台、三立都會台、三立新聞台、NHK WORLD PREMIUM、MTV等8個頻道,於被告 所經營新北市深坑區、石碇區、烏來區、坪林區、新店區等地區播送,授權費用為:每月OOOOOOO元,一年共計OOOOOOOOO元。 二、原告108年度並未取得國興衛視台之頻道代理授權。 三、被告於107年至109年各年度,將高點電視台、彩虹頻道、三立台灣台、三立都會台、三立新聞台、NHK WORLD PREMIUM 、MTV等7個頻道,納入其基本頻道規劃,並檢附其基本頻道表向新北市政府有線電視費率審議委員會申請基本頻道收視費用之審議。 四、被告於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有將系爭7個頻道之訊號對其有線電視收視戶為公開播送並收取收視費用。 肆、兩造間主要爭點:(本院卷第255頁)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828,292元是否有理由? 伍、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179 條規定之不當得利,凡無 法律上之原因,而一方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即可成立,至損益之內容是否相同,及受益人對於受損人有無侵權行為,可以不問;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最高法院65年台再第138 號、61年台上字第1695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原告為有線電視頻道代理業者,取得系爭7個頻道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頻道播送授權乙情,有頻道授權證明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5 至245頁),故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而被告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間,將系爭7個頻道之訊號對其有線電視 收視戶為公開播送並收取收視費用乙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然被告迄今均未提出於其得以播送系爭7個頻道 之法律上原因。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期間,無法律上之原因公開播送系爭7個頻道予收視戶而受有利益,並致原 告受有相當授權費用之損害等情,應屬有據,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之利益,應予准許。 二、關於被告於本件所受之利益部分,兩造對於本件授權費用計算式為:簽約收視戶數×頻道授權價格×額外優惠,均不爭執(本院卷第451、463、477頁)。就簽約收視戶數部分,兩造 均同意以OOOOOO戶作為計算基準(本院卷第453、471、479頁),就額外優惠部分,兩造均同意以OOOOOOOOO為計算之依據(見本院卷第454、467、473頁),本院亦認可據此為計算 頻道播送授權費之基準為適當。然就頻道之授權單價部分,原告主張依其所提之108年基本頻道銷售辦法,高點電視台 之定頻單價為O元、彩虹頻道之定頻單價為O元、三立臺灣台之定頻單價為OO元、三立都會台之定頻單價為OO元、三立新聞台之定頻單價為OO元、NHK WORLD PREMIUM之定頻單價為O元、MTV之定頻單價為O元,合計系爭7個頻道總價為OO元, 並比照兩造106年、107年授權協議之OO%優惠計價,而得出OOOO元之授權價格(OOOOOOO)。被告對於三立台灣台之定頻 單價主張應依佳訊公司104年銷售辦法所約定之OO元外,其 餘頻道之定頻單價均無意見(本院卷第452頁),另抗辯各 頻道之定頻單價總額,應依公平會對佳訊公司之處分、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9號判決,再給予OO%之優惠。故本件應審究三立新聞台之定頻單價為何?系爭7個 頻道定頻單價總額應給予之優惠比例為何? 三、原告主張:因三立新聞台一直是熱門頻道,但是在佳訊公司代理該頻道時期,定頻單價均維持在OO元,多年未調整,原告代理該頻道後,在107年調整為OO元,並自107年維持該定頻單價迄今,原告與除被告外之其他系統商之議價,均係依此定價,此為市場可接受之價格,且參照其他系統代理商,也將迪士尼頻道之定頻單價自O元調整為O元,Discovery旅 遊生活頻道之定頻單價從O元調整為OOO元等語,並提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109年度代理衛星電視基本頻道銷售辦法 、佳訊公司108年度基本頻道銷售辦法為證(本院卷第457至461頁)。被告辯稱:兩造前所簽立之107年度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協議書第6條約定「雙方理解並同意,本條授權費用之 計價標準係依據『佳訊錄影視聽企業有限公司104年度基本頻 道銷售辦法』(下稱佳訊公司104年銷售辦法)中就各『標的 頻道』所明列之銷售單價而定,甲方(即原告)同意撤回107 年11月2日107年東字第1071102006號函所檢送予乙方(即被告)之107年度基本頻道銷售辦法」(參北院卷第29頁), 而依佳訊公司104年銷售辦法三立新聞台之定頻單價係OO元 (參本院卷第99頁),是三立新聞台108年之定頻單價亦應 以OO元計算等語。經查:兩造於107年所簽訂之107年度基本頻道播送授權協議書中確實曾約定以佳訊公司104年銷售辦 法定頻單價之依據,有該授權協議書及佳訊公司104年銷售 辦法附卷可考(北院卷第25至36頁;本院卷第99頁),然依該授權協議書第13條約定,該協議書有效期間自107年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北院卷第31頁),可知該協議書所約定之內容僅於上開契約有效期間拘束兩造,故被告以該協議書要求原告於108年間就三立新聞台之定頻單價,仍應受 佳訊公司104年銷售辦法之拘束自屬無據。而原告主張因三 立新聞台係熱門之頻道,且自100年迄今,多年未調整定價 ,並參照三立台灣台、三立都會台於自100年至104年間之定頻單價均為OO元,有佳訊公司100年至104年之銷售辦法可佐(本院卷第493至500頁),可知三立新聞台之定頻單價長年低於同公司之台灣台、都會台,是否被低估而有調整之必要,並非無疑,又參酌佳訊公司108年原代理之迪士尼頻道、Discovery旅遊生活頻道,於109年更換由優視公司代理後分 別調漲定頻單價自O元調整為O元,自O元調整為OOO元,亦可知定頻單價並非長年固定不變,而可由頻道代理商依頻道收視狀況進行調整,是原告主張三立新聞台108年之定頻單價 自OO元調整為OO元,調幅為O元,且亦低於三立台灣台、都 會台之定頻單價OO元,本院審酌前開情狀,認原告就三立新聞台定頻單價為OO元,尚屬適當,被告此部分抗辯尚不足採。 四、另觀之公平會105年10月31日公處字第105119號處分書(本 院卷第273至298頁)、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 第1919號判決(本院卷第299至319頁),其被處分人、原告均係佳訊公司,並非本件原告,故被告以上開處分書、判決為由,請求拘束原告就系爭7個頻道定頻單價總額仍應比照 給予之OO%優惠比例,顯無理由。且原告基於頻道代理商及 系統經營者長期合作關係下願意犧牲利潤並給予相當之優惠,本屬原告得自行決定之事項,而原告比照兩造106年、107年授權協議,就系爭7個頻道定頻單價總額給予OO%優惠計價,亦屬適當。準此,本件授權費用計算式為:簽約收視戶數×頻道授權價格×額外優惠,簽約收視戶數之計算基準為OOOOOO戶,頻道授權價格為OOOO元(系爭7個頻道定頻單價之總 額×OO%,各頻道單價詳見附表),額外優惠為OOOOOOOOO, 是原告向被告請求每月之授權費為OOOOOOO(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O,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10 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之授權費用總額為OOOOOOOOO(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O),而原告僅請求8,828,292元,自屬有據。 五、被告辯稱原告以授權費用爭議迴避、拖延,使被告繼續播送系爭7個頻道,妨礙其對頻位之利用及管理,致其無從將該 等頻位提供予其他頻道播送,係強迫得利並主張抵銷云云。按強迫得利須以「實質上」違背受益人之意思或不合於受益人之計畫為要件,是倘若受益人受有利益本即符合其營運計畫,或為其本應履行之法定義務,要不能僅因其事後臨訟強辯違反其意思或計畫云云,逕謂構成「強迫得利」。是以,被告於申請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前,可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5款、第2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憑 頻道商或頻道代理商開立之下架同意書,主動向通傳會申請變更。因此,被告明知其未取得系爭7個頻道於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公開播送之授權,其可選擇不播送系爭7個 頻道,然其自願於108年完整公開播送系爭7個頻道,並向其有線電視收視戶收取訂閱費用,顯見系爭7個頻道之播送, 並無任何實質違反被告之營運計畫,更無任何妨礙其合理使用頻位而造成其受有損害之情事,其事後始改稱違反其意思而構成強迫得利並反向請求租賃費用云云,藉此規避應給付原告授權費之義務,實無可取,自無從主張抵銷。 六、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自1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公開播 送系爭7個頻道,而受有不用支付授權費用予原告之利益, 已如前述,是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8,828,292元, 及自109年2月29日(北院卷第1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 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為被告免為假執行之諭知。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詳予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爰不另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莊宜諳 附表: 頻道單價(以下金額皆以新臺幣計算) 序號 頻道名稱 定頻單價(戶/月) 1 高點電視台 O 2 彩虹頻道 O 3 三立台灣台 OO 4 三立都會台 OO 5 三立新聞台 OO 6 NHK WORLD PREMIUM O 7 MTV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