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淵、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廖麗生、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張榮華、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陳文琦、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黃崧、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王明玉、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聯利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飛凡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崧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玉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壹傳媒電視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立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賴芳誼於本院110年度民著訴字第150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為相對人立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於民國112年1月11日當然解任,已無法定代理人,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三、查相對人之董事廖敏秀、周清冬、曾俊淵、潘素美及監察人賴芳誼任期於109年5月10日屆滿而未改選,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限期相對人於112年1月10日前改選董事、監察人,相對人屆期仍不改選,其董事、監察人依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第217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11日當然解任等情,有相對人之設立登記表、新北市政府111年11月24日新北府經司 字第1118080921號函、112年1月1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28002849號函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85至187、225、237至241頁), 堪認相對人現無代表人應訴,有依上開規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賴芳誼原為相對人之監察人(見本院卷㈡第179頁), 對相對人之經營狀況與事務處理應甚為了解,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首揭規定,選任賴芳誼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進行。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張禎庭